許仕仁案確立黃金枷鎖概念 廉署望修例行為不當罪納入條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08/07 00:00

最後更新: 2017/08/07 17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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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張永康攝)

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等人涉貪案已作終極判決,終院確立了許上任前收款陷「黃金枷鎖」屬不當行為,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認為此概念對公職人員是適時警號。余並希望修例,廉署有權力調查不涉賄賂性質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行;有法律界人士認為,廉署調查有關罪行較警方合適。

許仕仁(69歲)、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(65歲)、新地前執董陳鉅源(69歲)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(68歲),4人早前就1項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。負責案件的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早前與傳媒回顧過去8年調查案件點滴,他指本案是香港首次引用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,因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4條未能涵蓋公職人員上任前收受利益,若收錢時並非公務員,便不能以第4條檢控,余指現時可以串謀罪名包含非公務員。

余認為,終院判決令法例演繹得更清晰,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即屬濫權,正如許仕仁當時未出任公職,但他收款後已被「黃金枷鎖」緊箍 ,日後上任做任何事有傾向性已足夠,余表示當時與律政司商討後決定以此罪作檢控。

至於前特首梁振英涉及UGL事件是否亦可引用該條例檢控,余振昌稱:「我唔知、無人話查呀,邊個話查?」

余振昌又強調,終院引用「黃金枷鎖」概念,對公職人員及試圖利用貪污或非法手段破壞公職人員應有的操守,是一個適時的警號。余坦言,曾要求將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寫為成文法,惟其後發覺案例已清晰演繹,廉署唯一希望可以將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納入《廉政公署條例》第10條,即有關控罪毋須與《防止賄賂條例》同步而行,廉署調查時可運用權力蒐證及搜查,如銀行交易等資料。

被問及是否有修例時間表或是否廉署一廂情願想法時,余表示是「多過單方面」的想法,目前仍在政府總部互動中。

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,如將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納入廉署條例是好事,張舉例指若有警員被投訴濫權,但不涉賄賂,他認為由廉署調查勝過警方,相信廉署亦會責無旁貸作調查。有律師則認為理論上是好事,但卻擔心廉署權力會否過大,或有濫權情況出現。